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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37节

  “当年我跟着我师父赵律师办刑事案子时,曾经办过一个刑事案子,那个案子也是‘吊模宰客’,法院最后按照强迫交易罪判的。”曹永正说道。
  “怎么一个‘吊模宰客’出了这么多罪名?你给讲讲呗,啥是‘吊模宰客’?”云乔歪着小脑袋好奇的问道。
  “当初办那个案子的时候,我还真研究过‘吊模宰客’,而且也看过几个案例。
  其实所谓的‘吊模宰客’,是指一些地方形容不法分子以各种名目诱骗游客到酒吧、咖啡厅、ktv、美容院等场所消费、购物,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吊模’则从消费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违法犯罪活动。
  ‘吊模宰客’行为虽有基本套路,但无固定模式,实践中对‘吊模宰客’行为认定罪名不一。
  至于被告人会采用什么手段索要钱财,要看被害人的反应。一般来说,凡是能以风险较低的手段达到目的,就无须冒更高的风险。能哄则哄,哄骗不成则恶语相向、小敲小打,如果还不能达到目的,最后他们会大打出手,直至钱财到手。
  因为‘吊模宰客’的具体行为可能会止步于不同的阶段,所以对应的罪名也会不同。
  据我研究,根据行为暴力升级的发展态势,‘吊模宰客’行为一般会涉及以下几种犯罪:
  第一,诈骗罪
  非暴力的‘吊模宰客’行为对应的往往是诈骗罪。在此阶段,行为人采用各种欺骗手段,不具有暴力或威胁,这是其定性的关键行为特征。
  如安排一些漂亮的女孩子主动搭讪选定的目标(被害人)后,约至餐厅、酒吧消费,虚开高价,使被害人受到蒙蔽后支付钱财。
  由于被害人在此过程中未受到人身威胁,仅是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行为人的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
  说到此处,曹永正喝了一口茶水,放下杯子后,看着桌上的茶叶盒叹了口气,然后将两只小胖手背到身后,半仰着头,一副高人的模样,看的云乔想笑,宇文东有些发蒙。
  第954章 那种地方?
  “装,可劲儿装。回头我也给你弄一盒茶叶,可以了吧。年龄不大,事不少,一个个都是人精。”云乔笑骂道。
  “得嘞,我接着说。”曹永正立刻换上一副笑脸,继续说道:“第二,强迫交易罪
  从事正常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加盈利,采用‘吊模宰客’的手段拉生意,为促成交易使用较轻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如果其经营行为是基本正常的、稳定的,行为人追求和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源于商业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商业利润的发生规律,仅为获取更高经营利润而为之,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其关键特征是具有实际的商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其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被告人采用了侵害人身权利和市场秩序的交易手段。
  第三,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与强迫交易罪相比,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行为人并非从事正常经营,而是以经营活动为幌子或诱饵,追求的主要不是商业利润,而是商业利润环节之外的他人财产,并且是通过暴力或威胁取得。
  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非暴力的胁迫,或者是非当场兑现的暴力胁迫,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直接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则构成抢劫罪。”
  “一个吊模宰客,居然有可能构成这么多罪名!”云乔眨着大眼睛,有些吃惊。
  “要是这么说的话,本案不能构成敲诈勒索、诈骗或者强迫交易罪,当场使用暴力,以s诱的方式勾引被害人,然后索要虚构的费用,更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宇文东若有所思的说道。
  “为什么不是强迫交易罪呢?被害人在ktv不是也有一定的消费吗?”云乔的眼神中露出不解,她有点分不清。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目的在于迫使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从而获取经营利益,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专门就经营活动中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作了规定,你可以查看对比下。
  实践中,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区分这两个罪名:一是行为人是否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强迫交易肯定要以正常的交易行为为基础;二是行为人是否为了获取基本合理的对价,强迫交易也是一种交易,俗称‘强买强卖’,是交易就有合理的对价在里面,主要的点在基本合理的对价上。
  本案中,沙生才等人利用经营ktv做幌子,索取被害人钱财,被害人接受异性服务的费用是单独结算的,并已实际结清。
  沙生才等人开出的账单项目绝大部分不是被害人实际消费,而是虚构的,账单金额也是根据对被害人的经济实力虚开的。
  所以,沙生才等人显然不具有正常经营的性质,也不是为了获取基本合理的对价,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获取暴利。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曹永正解释道。
  “曹律师说的有理。你想啊,一瓶洋酒,一堆零食能花多少钱,ktv的洋酒有几个是真的,即便算上包房的费用,也用不了一万二啊!是不是这个道理。”宇文东接过了话茬。
  “宇文,你说去趟ktv正常消费的话,一般得花多少钱?”云乔眼珠一转,笑盈盈的看向他。
  “这得看什么档次的ktv,具体多人……,不对呀,你咋问起我来了。”宇文东差点被云乔绕进去了。
  云乔咯咯咯的笑了起来:“看来宇文同志很在行嘛。”
  “别瞎说,我是同事聚会的时候,跟着你们去的。我穷的都掉渣了,如果不是律所请客,哪有钱去那种地方,你们可别乱说。”宇文东有些尴尬,不是谈案子嘛,咋说到自己身上了,这大脑思维也太跳跃了吧。
  “哪种地方?”小胖子曹永正也跟着一本正经的凑趣道。
  “还能不能好好聊天了,你们两个再消遣我,我可走了哈。”宇文东说不过二人,只好装作气呼呼的样子,起身要走。
  云乔和曹永正见状哈哈大笑。
  “有啥好事,这么高兴。”一个男人的声音从远处传来,正是一天到晚神龙见首不见尾的伍大少。
  只见伍大少一脸的喜气,手里晃着车钥匙,神清气爽,精神头不错。
  “没事,我们正讨论案子呢。要不要一起聊聊?”云乔笑道。
  “聊案子就算了,周颖周大律师去哪了?我新接了个案子,当事人点名找她。”伍大少嘿嘿笑道。
  案子是他专门给周颖谈的,不这么说,他怕云乔把案子抢过去。其实是他多心了,云乔手里有五六个案子等待开庭,这还是谢友和照顾她刚执业,经验少,没敢多分,否则她现在哭死的心都有。
  “周姐去开庭了,中午应该会回来吃饭。要不你给她发微信问问。”云乔回道。
  “好,你们继续。真搞不懂你们,聊个案子能聊这么嗨!”伍大少摇着头离开了。
  “咱们说到哪了?”被伍大少这么一打岔,云乔忘了要说什么了。
  “说到‘哪种地方’了。”小胖子曹永正坏笑道。
  “哎,你们还有点正经事没,再说我就去找谢律师,跟他说你们两个整天嚷嚷没案子做。”宇文东故意咬牙切齿道。
  “好吧,你够狠。不说了,咱们继续讨论案子。”云乔伸出大拇指,憋着笑说道:“小胖,你继续说。”
  曹永正一怔,轮到我了吗?我怎么不记得,好吧。
  “咱们继续分析案子哈,我觉得这案子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曹永正收起了笑容,想了想说道。
  云乔和宇文东看向他,不说话,那意思:你接着说,我们等着呢。
  第955章 比较麻烦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的区分是比较清楚的,二者主要有两点实质的区别:
  第一点,抢劫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是实施暴力,是一种暴力型犯罪,即便是威胁,也是当场兑现暴力的威胁。抢劫罪的暴力是直接针对被害人的。
  而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要挟,包括威胁要对被害人或其亲友实施暴力、揭露隐私、毁坏财物等,而迫使被害人因顾虑可能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交付钱财。
  第二点,抢劫罪实施暴力和取得财产这两个行为都是当场实施的,简单说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如果是通过实施较重的暴力敲诈勒索钱财,则暴力与取财不能都是当场。如果当场取得财物,则不能是当场实施暴力,而应当是威胁将来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如果当场实施暴力,则取财行为一般是之后,否则也是抢劫。
  本案中,沙生才等人在犯罪过程中,同时以被害人飘唱相威胁,并实施了多人围堵、殴打的行为,外观上似乎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但综合案发环境、被害人反应等因素分析,沙生才等人采用的暴力手段已经当场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了伤害—轻微伤。
  被害人被多人围在较为封闭的空间内无法脱身,一有反抗或不配合即遭殴打,人身安全及行动自由均遭到严重侵害,处于现实的危险中。
  被害人客观上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主观上处于不得不从的心理劣势。在此情况下,被害人迫不得已刷卡支付消费的费用,脱身后又立即报警。
  由此可见,被害人被迫交付钱财主要是为了脱身,避免自己处于危险之中,并非害怕被举报飘唱。
  所以,本案沙生才等人的行为属于当场实施暴力,并当场取得钱财,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构成抢劫罪。”曹永正解释道。
  “嗯,还是曹律师经验丰富,方老大一直说律师是干出来的,不是学出来的,想长经验就得踏踏实实的办案子,把案子吃透,举一反三。
  这回我算是明白为什么了,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谢律师分给我案子的时候说这是一个小案子,很简单,看来小案子也不简单。”云乔眨着大眼睛有些犯愁。
  “哪有什么小案子,只有小律师。”宇文东接了一句。
  “哎呀!宇文同志,要不咱们继续聊聊‘那种地方’的故事。”云乔一脸坏笑道。小样,我还治不了你了。
  “呃……那个云姐,咱们还是聊聊中午吃什么吧。”宇文东尴尬一笑,刚才那句话他真不是故意的,是有感而发。
  ……
  今天杜庸媳妇的同事曲洪国约杜庸吃饭,想咨询点法律问题。杜庸本来不想去,想约对方到律所面谈,但是杜庸媳妇说对方不想节外生枝,想私下见面。没办法对方既然不想去律所,媳妇又替自己答应了人家吃饭的事,杜庸只能赴约。
  曲洪国是个白胖子,总是笑眯眯的,据杜庸媳妇说他在公司人缘非常好,是技术部的大拿。
  一瓶汾酒喝去了大半瓶,菜过五味,曲洪国和杜庸熟络了不少。
  “杜律师,我想跟您咨询的是我小舅子的事。”曲洪国抽出一根华子递给杜庸,帮他点上。
  杜庸没有接话,等着他的后文。
  “我小舅子郑照在一九九七年八月份的时候,跟着他哥们边振祥在饭店吃饭,结果隔壁桌有个男的喝多了撒酒疯,说边振祥瞅他了,对他们两个骂骂咧咧的。
  边振祥被骂急眼了,冲过去用膝盖猛的撞了对方的裆部,然后打了对方的胸部一拳,对方挨了一膝盖,又被打了一拳后,痛的倒在了地上。
  对方倒地后,我小舅子郑照又朝对方的身体踹了一脚。见对方倒在地上跟大虾似的弓着腰,后来饭店打了急救电话,并报了警,谁都没想到对方被送去医院后没有一个小时死了。
  经法医鉴定,对方系在醉酒和轻度心肌炎的情况下,外力作用于胸腹部等敏感部位,导致迷走神经反射性抑制心跳骤停而死亡。
  后来警察来了把他们两个带回了派出所,当得知对方死亡后,两人傻了眼。要我说这两个人就是点背!”曲洪国叹了口气。
  “他们两个被判了?”杜庸听完,问道。
  “没有,出了点意外。
  当年检察院以被告人边振祥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本案审理期间,谁都没想到看起来身体强壮的边振祥因病去世了,法院只得裁定终止审理。
  当年,警察找我小舅子郑照了解过案情后,就把他放了,一直没立案,我小舅子继续上班,一晃十多年过去了,我们都觉得没事了。
  今年年中的时候,区分局突然对我小舅子郑照进行立案调查,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后来案子被送去了区法院。
  我就不明白了,这案子都十多年了,怎么今年才立案,检察院还把案子送去了法院。
  之前我找过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他说我小舅子这案子没事,从案发到现在已经超过十五年了,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了,法院不会再追究我小舅子的刑事责任。
  但是我这心里一直打鼓,听说您是专门办刑事案件的,所以我就想跟您请教下,我小舅子会不会被判刑。”曲洪国说完,看向杜庸。
  “嗯,这事不一定。”杜庸想了想,问道:“从事发到警方立案,有多少年了?”
  “不到二十年,差不多十九年零十个月。”曲洪国回道。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后就不再追诉了: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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