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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19节

  一、被告人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尽管被告人受虐杀夫的手段比较残忍,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这是由于被告人长期受丈夫家庭暴力虐待所致。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从心理学上讲正是‘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表现。‘受虐妇女综合征’一般被用来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该心理症状由暴力周期和后天无助感两个概念组成。
  暴力的周期性循环使妇女能够预见下一轮暴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及其严重程度,而一直处于恐慌的状态。
  长期遭受暴力以及处于恐慌,使得女性在心理上会逐渐处于瘫痪状态,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
  这种精神上的钳制积压到一定程度,一旦爆发就容易走极端,丧失理智而失控。由于受虐妇女自身反抗能力的限制和出于对施暴丈夫的恐惧,失控杀夫的时间点往往不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以这种杀夫行为无法以正当防卫事由获得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但是被告人的行为却是由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引起的。
  鉴于该类情形被害人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案发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在以往的案例中,一般将因长期受虐而杀夫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辩护人已经提交了相关刑事案例)。
  2、对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的妇女进行量刑时,按照“情节较轻”处理,能够获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对遏制家庭暴力的滋生和蔓延有积极的意义。
  从目前来看,现行有效的关于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婚姻法》(《民法典》生效后,已废止)第三条有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处罚的尺度和依据难以把握。
  这些年由于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更肆无忌惮,家庭暴力行为愈演愈烈。
  将受虐杀夫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必然会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有所收敛,起到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
  另外,本案本害人受虐杀夫是一种针对性很强的杀人,行为人再次犯同种罪行的可能性甚微,加之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在道义上得到大家的同情,严惩像被告人这样几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受虐妇女,对国家、社会及其子女都是弊大于利,还可能带来更严重的社会导向性问题。
  因此,辩护人认为,将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刑罚“轻缓化”和“人道化”的发展趋势。
  本案中,被告人高培丽与被害人白克军结婚七年多,被害人经常无故打骂、虐待被告人,被告人也多次尝试向村委会、妇联求助,但问题难以得到彻底解决。
  案发当日,在一次长时间打骂后,被告人长期的积怨爆发,将丈夫杀死,随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当地妇联递交了要求对被告人高培丽轻判的申请报告,当地政府出具了有七百多位群众签名要求对被告人高培丽从轻处罚的请愿书。这一切都代表了民心。法律不仅是无情的,还应起到社会引导作用。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因长期受虐待和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夫案件,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受到民众的同情,被告人高培丽的杀夫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孟广达发表完辩护意见的第一点后,清了清嗓子,停顿了下,他想让法官和旁听席上的众人消化下。
  第913章 好像是差了点什么
  正当审判长以为孟广达已经发言完毕,提醒他时,老孟又开口了:“二、被告人高培丽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第一,从本案被告人高培丽犯罪的主观恶性分析,其故意杀人的原因是无法忍受被害人长期以来的虐待和家庭暴力,出于长期的积怨和对未来可能再次遭受虐待与暴力的恐惧,其主观恶性较一般的杀人行为要小得多,而且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第二,被告人高培丽具有自首情节。自首本身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高培丽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除此以外,高培丽的行为已经得到社会原谅,并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当地的政府、妇联以及七百多位群众纷纷要求对高培丽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高培丽尚有一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料,且其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人照顾。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高培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恳请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完毕。”
  孟广达的辩护词说的慷慨激昂,以至于发言完毕后,他的心久久不能平静下来。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以下观点:
  公诉人认为,该如何认定本案中的情节较轻,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但被告人在被害人睡觉时以锤击的方式将其杀害,手段残忍,不宜将其行为认定为‘情节较轻’。完毕。”
  女检察员的心里也很纠结,从情感上讲,她对被告人很同情,也为被告人长期遭受的家暴而鸣不平,但是从理智上讲,她职责所在,不得不如此。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本案中的‘情节较轻’该如何认定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本案中被害人存在明显的严重过错,将‘被害人严重过错’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是有法理依据的。
  在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有‘责任分担说’和‘谴责性降低说’。“责任分担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使犯罪的发生或者犯罪危害后果的产生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
  ‘谴责性降低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之前的行为,不论是否应该谴责,只要该行为推动了被告人的暴力反应,那么被告人的受谴责性都应该适当降低。
  在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中,被害人过错已被明确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特别是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被列为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等位置的量刑情节。
  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长期遭受家庭虐待,已有的病例和就诊记录可达到半尺多厚,而且持续了四年之久,如果不是被害人家庭经济条件所限,被告人的诊断证明会更多。
  由此足见被害人对被告人家暴的长期性和残忍,这也直接导致了被告人受虐杀夫行为的发生。
  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心所向,教条的适用法律条款,在本案中是不适合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情形。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完毕。”孟广达在回应时,一直压制着心中的愤慨。
  ……
  因高培丽受虐杀夫案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所以今天庭审现场不仅有媒体,而且法院还邀请了rd代表和zx委员参与旁听。
  在开庭前,孟广达已经得到了通知,要求他发言时注意语言和情绪,万可法和方轶还特意找他聊了半个多小时。
  孟广达不是毛头小伙子,明白这代表着什么,所以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一直比较克制,而且对辩护意见又进行了修改。
  案件审理结束后,合议庭没有当天宣布判决,而是选择了择日宣判。
  因为案件比较敏感,又尚未宣判,所以孟广达在离开法院后,便立刻回到了律所,没有接受任何采访。
  “师父,我总感觉您今天的发言好像是差了点什么。”宇文东坐在工位上,低声问道。
  孟广达一怔,随即笑了,他明白宇文东说的并不是辩护意见不完整,而是整体上差一点意思,如果不了解孟广达的辩护风格是很难发现的。
  “宇文啊,有些时候,咱们不能总顾着自己痛快……其实能达到效果就好。”孟广达意味深长的看了他一眼。
  宇文东想了想,似乎明白了为什么万老板和方老大会在开庭前找孟广达聊半个多小时,这是怕师父说嗨了,开炮,影响整个案件的庭审。
  “我之前研究过与‘受虐妇女综合征’相关的国外案件,‘受虐妇女综合征’在美丽国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一种出罪事由而存在,辩护律师会利用该理论支持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也可依此主张精神障碍辩护事由,从而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但是咱们这里不行,有时候问题并不是出在法律条款上,而是出在这里。”孟广达说到此处指了指自己的脑袋。
  第914章 老东家出事了
  见宇文东有些迟疑,孟广达解释道:“古代有‘出礼入刑’,礼是入刑的标准,虽然这是封建王朝的标准,有很多不合理性,但是不可否认,‘刑’就像是一个大树,而它的根(也就是‘礼’)在土壤(人们心中)扎的很深的,已经影响了当代人的道德观。
  如果没有‘礼’,‘刑’就是飘在空中的无根之物,人嘴两张皮怎么说都可以,就会出现‘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扶’这种情况,这看似是一个人的言语,实际上细思极恐。你说他的法学基础不扎实吗?肯定不是,是因为他心中没有现代的‘礼’,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在国外,为什么‘受虐妇女综合征’可以被应用到刑法上,这不是某个法学大家或者某一群法学家坐在空调屋中拍脑门子决定的,而是人民心中的正义所致,是存在内心深处的道德标准决定的。”
  “师父,心理学上的东西能应用在刑法上吗?”片刻后,宇文东疑惑的问道。
  “嗯,怎么说呢。测谎仪你知道吧?”孟广达问道。
  “知道。但是测谎结果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宇文东回道。
  “是的,虽然测谎结果不能被当成证据,但是却可以帮助审查和判断证据的真伪。测谎就是利用的心理学理论。
  其实我个人认为,任何学科都有互通和借鉴性,尤其是在专业领域。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就决定了它不可能孤立,肯定会应用到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就比如dna鉴定。
  我们所谓的学科都是人为的分离出来的,其实所有的知识都是一个整体。”孟广达端起大玻璃茶杯,喝了口茶水,回答道。
  “老孟,你们那个案子结果怎么样?”就在孟广达与宇文东说话之际,不远处传来了方轶的声音。
  在方轶的身后跟着云乔,他们也刚开完庭回来。
  “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我们在等消息,民心所向,死刑的可能性不大,法院应该会比较谨慎。”孟广达起身笑道:“你们的案子怎么样?”
  “当庭宣判无罪。”云乔接过了话茬。
  法院认为,自诉人刘长水将不锈钢油灰刀委托给被告人马良友加工,被告人虽然对该批不锈钢油灰刀形成事实上的占有,被告人之子马绪将自诉人委托的不锈钢油灰刀盗卖后,被告人曾多次找自诉人商谈赔偿事宜,因此被告人不存在拒不退还的情形,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据此判决被告人马良友无罪。
  “走,进屋聊聊。”方轶一脸的喜色。
  就在此时,周颖一脸兴奋的提着包,从外面走进了律所,见方轶众人都在,便快步走了过来:“方律师,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出事了。”
  众人听后一怔。
  方轶办公室内,众人坐在沙发上,表情震惊的看着周颖。
  “你是怎么知道的?”方轶掐灭了烟头,问道。
  “微信朋友圈很多人都在转发,有图有真相。”周颖拿出手机,打开了微信朋友圈:“不信你们看。”
  周颖在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时间比较长,在所里有很多朋友,也加了很多人的微信好友,所以所里有什么动静她都会知道。
  就在大家拿着手机翻看微信朋友圈时,宋辉敲门走了进来:“老东家出事了,你们知道吗?”
  “我们也是刚听说。”孟广达抬头回复道。
  “刚才我在门口看到华主任了,他刚离开咱们律所。”宋辉拉了一把椅子坐下后,说道。
  “这下邹律师可惨了,这叫自作孽不可活。”周颖放下手机,一脸的幸灾乐祸。
  “行啦,大家先去忙吧。”方轶说完,起身离开了办公室。
  万可法正美滋滋的看着电磁炉上哗哗响的精致小铁壶,听到叩门声,抬头时正好看到方轶走了进来。
  “来,品品我新买的茶叶。正宗老白茶。”万可法笑呵呵的给方轶倒了一杯茶水,递了过去。
  “嗯,茶不错。”方轶试探着问道:“我听说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出事了?”
  “嗯,刚才华连成过来了,我们聊了聊。一个内资律所敢让外资控盘,这胆子也真是没谁了。前几天市司法局给律所下了整改通知,资金肯定是不能再用了。”万可法端起茶杯,淡淡的说道。
  “这是为啥?”方轶在刑法上非常专业,但是对于这种事敏感度却不高。
  “这得从改革开发以后大量的外企进入国内开始说起,随着外企的进入,外国律所也进入了国内。
  从一九九二年12家外国律师事务所获批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开始,陆陆续续的有不少外国知名律所进入国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办事处。
  但是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是被严格限制的,不得雇佣国内的律师,外国人在国内没有资格成为律师,因此不能执业中国法律。
  而外国律师又不能作为律师在中国法院参加诉讼,只能参加一些国际仲裁。此外,外国律所的服务范围主要限于ipo、并购、合规、外商投资等商业业务。
  而这些业务又都带有明显的国内特色,所以外国律所涌进来后发现,这个市场好像并不适合他们,很难获得巨大的利润,所以在后来的一段时间又有大批的外国律所退出了国内市场。”万可法放下茶杯后,不紧不慢的说道。
  “哦,我明白了。司法部门是怕外资或者外国的律所变相的控制国内的律所,突破现有规定。”方轶若有所思道。
  “不全是这样。一旦这道红线被突破,那么法律必将沦为资本的奴仆,那是很危险的。国内的律所制度再不如人意,那也是肉烂在锅里,养蛊而已,在可控范围内。
  一旦国内的红圈所或者大所被外资控制,你想想后果……,说句实话,现在国内的各行各业都有国外资本的影子,表面上看也就律所这块还算干净。
  如果不是相关部门限制了外资律所的业务范围,给了国内律所发展的机会,你觉得咱们能有这么多知名律所吗?恐怕国内的知名律师早都被挖走了,专业上不提,单单拿钱砸就能拉过去一大批律师。现实很残酷。
  其实不让外资掺和律所的事,也有安全考虑,具体的我不说,你细品。”万可法笑眯眯的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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