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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01节

  听完杜庸的话,张水兰掩面大哭,关继宝一脸的愁容不断的吸烟,整个头都埋在了烟雾中。香烟的烟雾熏的云乔直皱眉,可又不好说什么。
  夫妻两其实早就想到儿子会被判死刑,只是心中一直存在侥幸,希望奇迹会出现,毕竟他们夫妻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可他们却忘了被害人家里也只有一个孩子。
  法律是冰冷的,更是无情的!
  杜庸和云乔看着夫妻二人心里很不是滋味,可再不是滋味工作该干还得干,这就是他们的职业。
  市检察院以关江犯故意杀人罪和入室抢劫罪,向中院提起公诉。关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却一再辩称他不是故意杀人,是因为紧张而失手杀人。
  因为案子相对比较简单,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证据充足,辩护人对案件事实也没有异议,所以庭审程序进行的很快。双方的焦点集中在了定罪及量刑上。其实量刑上的争议很小,不管如何辩护,故意杀人罪是跑不掉的,死刑也是九成九的概率。
  但是杜庸觉得依旧有辩护的空间,因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准确。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关江在盗窃过程中,为强行劫走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根据二零零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关江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两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关江判处死刑。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被告人关江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看向被告席上一脸惶恐的关江。
  “我不是故意杀人,我当时太害怕了,呜呜……请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改……”可能是听到检察员建议死刑,关江直接崩溃了,眼泪跟洪水似的,哭的泣不成声,全身颤抖。
  毕竟他才十八九岁,刚刚成年,尚未真正的踏入社会就要被判死刑,他承受不住也很正常。
  待关江情绪稍微稳定后,审判长看向杜庸:“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关江在盗窃过程中,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刑,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在盗窃过程中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的情形,要求行为人在主观目的方面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到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捕或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本案中,被告人关江与被害人在同一个村子居住,彼此互相熟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系年仅十岁的小孩子,并无抓捕被告人的意思和能力。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杀人的原因就是担心被害人将其盗窃的事情说出去,意图杀人灭口。”
  第872章 死刑!
  “由此可见,被告人关江的杀人灭口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其实施暴力的主观目的已不是为了强行劫走财物,而是单纯地为了剥夺他人的生命,具有杀人的故意而非抢劫的故意。
  另外,对于行为人的同一犯罪事实,不能重复论罪;在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被评价为一个犯罪的事实根据时,不能再将该因素作为另一个犯罪的事实根据进行评价。
  本案被告人关江仅实施了杀人行为,此行为已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评价,不能再据此作为认定抢劫罪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关江系在盗窃过程中为灭口而杀人,并非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以及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抢劫的目的要件,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
  杜庸说完,抬头向了一眼审判长后,看向被告席上的关江,他还在抽泣。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觉得双方似乎都有话没说完,于是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发表观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的情形,只要是被发现而当场使用了暴力,就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因被人发现,被告人关江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死,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完毕。”检察员说完看向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不能机械地照搬法条,而应综合考虑其解释目的和依据进行适用。本案中,被告人关江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上述解释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法定刑的几种情形,第一条主要解释的是‘户’的概念,以及哪些情形构成“入户抢劫”的问题。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解决的是入户盗窃‘能否’转化为入户抢劫的问题,而不是对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实施暴力行为的定性进行一刀切。
  其次,该解释是依据《刑法》作出的,在理解和适用时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要求和立法精神。
  根据《刑法》规定,一罪的构成,要具备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全部构成要件,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
  《刑法》的司法解释必须以刑法条文为依据,并忠实于《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和精神。
  因此,对该解释中关于“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规定的理解,应以《刑法》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为前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了转化的前提只能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种情形,解释的规定自然也不能超出这三种情形。
  最后,对于《刑法》条文中已经明确且没有歧义的,司法解释也不必加以解释。因此,上述解释并未重复列举这三种情形,不能因为解释中没有明确表述这三种情形就片面地理解为所有‘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问具体情况,均一概认定为入户抢劫。
  换句话说,如果被告人入户盗窃时被发现,因见被害人美貌,遂放弃了盗窃的念头,当场实施暴力将其强奸,情节亦符合‘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如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将其强奸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显然是荒谬的。
  因此,在适用上述解释时,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必须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
  如果被告人在实施暴力时,不具备《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就不能机械套用上述解释,将其行为认定为抢劫。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够成抢劫罪。完毕。”杜庸回应道。
  ……
  庭审结束休庭后,合议庭直接进行了宣判。
  中院认为,被告人关江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采用手掐、刀割被害人关童颈部的手段,致被害人关童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被告人关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关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关江直接瘫在了被告席上,被法警拖出了法庭。旁听席上关江的母亲张水兰直接心疼的昏死过去,经过一番抢救,张水兰才缓缓睁开了双眼,眼泪止不住的往下流,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在杜庸和云乔的帮助下,关继宝将媳妇搀扶出了法院,上了杜庸的捷达车。见关继宝媳妇如此,杜庸不忍,决定开车送他们回去。
  第873章 合伙人会议
  “杜律师,我儿子的案子还有可能改判吗?”捷达车内,关继宝一脸的泪水,抱着眼神呆滞的媳妇张水兰,问道。
  “可以上诉,但是我觉得……希望不是太大。”杜庸犹豫了下,还是说出了心里话。
  听杜庸说完,关继宝没有再说话。
  关继宝夫妻现住在隔壁村的亲戚家里,不敢回村,怕被害人家属报复。将关继宝夫妻送到住处后,关继宝对杜庸和云乔再三感谢,杜庸二人驱车返回律所。
  在回律所的路上,云乔问道:“杜律师,你说关继宝会选择上诉吗?”
  “我觉得会,但是会不会再委托咱们……不一定。我觉得二审没有什么希望,无非走走程序。”杜庸心里有点纠结,如果对方委托了,自己也还是那套说辞,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律师费拿着……心里有点不舒服。
  杜庸是有底线的,做不到睁眼说瞎话,明知九成九败诉的案子还忽悠当事人说能赢,这事他做不出来。也正是有了这个羁绊,所以在他进入方轶团队之前,混的不是太好,收入不高。但话又说回来了,也正是因为这个羁绊,他才有底线,良心依然在。
  杜庸猜对了,在拿到判决书后,关继宝被市内另一家律所的律师忽悠着签署了二审的委托手续,以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为由,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经审理,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关江因盗窃时被他人发现,恐事情败露而将他人杀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江上诉提出其构成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侦查人员在案发后调查走访到关江时,关江双手有划伤,自称被猫抓伤,经过技术人员细致观察,该伤口猫抓不能形成,关江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被告人关江在被审讯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所提是初犯、偶犯,经查属实。被告人关江虽系初犯、偶犯,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高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关江因盗窃时被人发现,恐事情败露,杀人灭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江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但其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裁定:核准省高院终字第315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关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一审宣判后,关继宝没有再联系杜庸,后者是在五月份查找相关案例时,才知道的关江杀人案的最高院核准结果。
  ……
  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一号会议室内,正在召开合伙人会议,律所的一级合伙人和二级合伙人全部都到了,正在讨论二级合伙人候选人的情况。
  不出万可法所料,在他将方轶推出来参加二级合伙人的竞选后,另一位一级合伙人邹律师推出来一位李方律师。
  “今年一共有两位候选人,一位是方轶律师,一位是李方律师,但是今年只有一个晋升二级合伙人的名额。
  方轶律师大家都比较熟悉,主要以刑事诉讼为主,目前他是咱们律所的三级合伙人。李方律师主要以非诉业务为主,这几年做的也不错,目前也是咱们律所的三级合伙人。
  两位律师的介绍资料已经发给诸位合伙人了,大家可以看看资料,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咱们进行无记名投票,老规矩,过三分之二当选。”主持会议的华连成笑呵呵的介绍道。
  会议室内的众人或者低头看资料,或者吸着香烟皱着眉头,没有人愿意当出头的椽子。其实大家都看的明白,明面上是选二级合伙人,实际上是万可法与邹律师两位一级合伙人之间的内斗,所以大家没人愿意率先发言,平白无故得罪人不值的。
  “我刚才看了两个候选人的个人资料,应该说都很优秀,尤其是方律师,在省内创下的名声尽人皆知,不仅在圈子里的名气大,在法律圈之外也是很有名气的。慕名而来的当事人非常多。
  当然李方律师也是资深律师,但从名气上看来,还是方轶律师更胜一筹,如果方律师晋升为二级合伙人,对咱们律所品牌的提升大有好处。”一位五十多岁的秃顶男律师,一边吸着烟,一边眯缝着眼睛说道。
  也不知道是烟熏的,还是最近太劳累没睡醒,反正他的眼睛就是睁不开,这样也好,反正谁的眼色都不用看。
  “我觉得此话差矣,寸有所长,尺有所短,两位候选人各有各的优势。非诉律师本身就很难出名,至少不像刑事律师那么容易出名。
  但咱们是律所,是盈利机构,所以一切都要向钱看,从两位候选人的创收上看,明显还是李方律师更胜一筹。两人创收差了近四百万,这差距有点大啊!”一位四十多岁的精瘦男律师在得到邹律师暗示后,开始反击。
  “说起创收来,我看了下两人的客户,李方律师去年办的项目中,收费高的项目基本上都是老客户,这个在咱们系统里都能查得到。
  再看方轶律师,他收费最高的几个案子,都是新案子,没有老客户。所以从创新和开拓业务上来看,还是方律师更强一些,我觉得方律师更适合晋升为二级合伙人。”一位四方大脸的男律师漫不经心的说道。
  第874章 你不够意思啊!
  听完四方大脸男律师的发言,气的邹律师牙根直痒痒,非诉业务想要开拓大客户那是非常难的,越是资质好的客户,盯着的人就越多,竞争也越激烈。
  即便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在本省非常有名气,排名第一,但是在全国来看还是差了一些。特别是距离京城这么近,京城的红圈所拎出哪个来都能压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一头。这就是地域、实力和名气的优势。
  所里的非诉团队哪个不是逮着一个大客户狠狠的抱紧了舔,舔不到位都不行,可即便如此,说不定什么时候客户就被同行抢走了。所以团队的大项目基本上都是老客户的,新客户出大项目的几率太少了。
  而对于方轶的刑事诉讼业务来说,基本上以个人客户为主,单位犯罪来委托的毕竟是少数,而且新增业务肯定九成九是新客户,这一点也不难理解,同一个客户总不能一年到头都是刑事案子吧,这得是啥样的客户啊,还过不过日子啦!
  即便真有惯犯,想连续委托,那也得等服完刑以后,再出来犯事才能委托吧,所以老客户少之又少,基本上都是一锤子买卖。
  而且办刑事案子非常容易出名,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但是风险也大,搞不好就进去了。
  邹律师越想越生气,但是表面上依然风平浪静。
  像这种撕逼的事,一级合伙人是不会下场的,都是由关系不错的二级合伙人动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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