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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79节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楚光先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自行配制含有‘乌头碱’的有毒药品,其所配制的胶囊属于假药,其存在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因此,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体诊所只能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
  在《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中也有相关规定,诊所的处方由当地指定的医药机构给予配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人,在经营诊所过程中,给被害人所用的胶囊未经任何药监机构检验、批准或审定,其药方也不是指定医药机构所给予,更谈不上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被告人配制的药物为假药。
  另外,本案中,楚光先在诊疗过程中不仅给患者开具了处方,还向患者出售了自制的药物,这与一般医生的开处方行为是有一定区别的。
  如果只是开处方,让患者自行到药店或医院(诊所)购药,而这些药物的生产、购销与该医生并无直接的关系,则该医生所实施的只是一种履行医护职责的行为,他只对其处方负责,即使销售给患者的是假药也与他无关。
  而本案被告人是把自行配制的成药直接卖给患者,是一种自产自销行为,其与购药患者之间已形成一种生产、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楚光先的这一行为属于生产、销售行为。
  综上,被告人明知其配制的药物可能危害患者的健康,而采取放任态度,造成患者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男检察员发言道。
  此前,方轶曾与检察员沟通过两次,但是双方各说各的理,所以方轶没能说动检察员。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看向被告席上的楚光先。
  “我对指控不认可,我没有生产、销售假药,我只是为了缓解患者的病痛,配制了药品,而且我配制的药品没有流入市场,仅仅是针对患有风湿病的患者。
  我行医多年,治病救人是医生的本职工作,我手里有治病的方子,难道让我眼睁睁的看着患者痛不欲生而不管?
  我承认在配制药品过程中疏忽了患者的其他基础病,对药量把握不准,用药不当,但这药方确实可以治病,不是假药,确实治好过患者……
  我开出的药吃死了人,这一点我无话可说,但是药方是真的,这都是老祖宗留下来的,请法官依法从轻对我进行处罚。”楚光先辩解道。
  他一直觉得药方是好药方,只是自己没把握好药量。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片刻后,审判长抬头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楚光先是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其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用于诊疗,造成患者死亡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构成医疗事故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医生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用于诊疗的行为不应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虽然被告人出售给患者药物的目的是通过诊疗活动赚钱营利。但该药只是用于特定的患者,没有在市场上正式公开销售,更没有形成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
  被告人的行为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生产、销售”行为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生产和销售都应属于市场行为,即这种行为应该是一种以市场流通为基础,以实现利润为目标,建立在一定供求关系上的经济活动。
  因为只有处于一定市场经济秩序之中的经济行为,才可能违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构成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侵害。”方轶说完,停顿了下。
  第823章 一年
  方轶接着发表辩护意见:“本案中,楚光先在自己的诊所里按照自己的配方,把一些中药配制成胶囊出售给特定的患者治病,虽然这些胶囊也卖给了患者,但毕竟只是在一个非常小的特定范围内针对前来就诊的特定患者进行的。
  被告人开出药品是用于诊疗,不是单纯的向社会公开销售行为,其生产、销售的数量、规模和范围都远未达到进入药品市场流通领域的程度。
  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二、被告人根据民间验方和偏方制售药品,不存在主观上生产假药的故意。
  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假药而故意生产、销售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或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自己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假药,则不构成犯罪故意。
  民间验方、偏方是一种流传于民间的药方或治疗方法,它往往具有较为久远的历史传承和较广泛的群众基础,这也是流传至今的原因。
  民间验方、偏方,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具有一定的存在基础,很多人,无论是行医者还是患者,都存在‘偏方治大病’的想法,都没有把偏方和验方视为假药。
  辩护人认为,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简单地随意动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否则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
  本案被告人是在医学院校学习期间从一位老教授那里获得的该药方,这种获取途径本身就会使他对该药方的作用产生一定的内心确认。
  此后,被告人在行医过程中,曾将该药方用于临床,未见不良反应,使其对该药方的疗效更加深信不疑。
  在被告人给被害人诊治的过程中,被告人也是在用药见效后才加大的剂量,进而导致被害人中毒死亡的。
  综观全案,被告人虽然是在未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该药的,但其主观上并不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且始终坚信该药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因此,被告人不存在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三、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特征,应以该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被告人楚光先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基本特征:
  首先,楚光先系诊所医师,具有医师的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其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执业医师资格的有关规定,属于医务人员。
  其次,被告人楚光先作为一名医师,在其合法诊疗过程中,没有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配制药品用于诊疗,严重违反医疗规章,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这种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本案中,被告人楚光先具有专业医疗知识和丰富的诊疗经验,是一名专业医务人员。
  他在用药过程中,并不是一开始就让被害人服用了大量药物,而是逐步加大用药剂量,说明他对该药的毒副作用有一定了解。
  但他在经过长期的临床使用及被害人本人的小剂量试用后,均未见到明显的不良反应,且确有一定疗效,遂对此放松了警惕,轻信该药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进而加大剂量给被害人服用,最终导致其死亡,被告人的这种心态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另外,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楚光先作为个体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并在此过程中,给被害人使用没有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配制的药品,造成了患者死亡,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在客观方面也完全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楚光先的行为应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投案自首,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完毕。”
  方轶这么建议刑期是与楚华和其母亲商量过的,被告人楚光先违规使用民间药方对患者进行诊治,最终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事实,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拘役显然不太现实,所以最后建议刑期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
  庭审完成后,很快审判长进行了宣判。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楚光先利用民间验方,自行配制胶囊给患者服用,其意愿是为患者治病,并希望有治疗效果。显然被告人不认为是假药,故被告人楚光先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但楚光先身为医务人员,私自配制含有有毒物质“乌头碱”的胶囊,并在诊疗中加大服用剂量,造成蓝镇国中毒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考虑到楚光先具有积极抢救被害人、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判处被告人楚光先有期徒刑一年。
  刑事判决书下发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判决生效。这个案子算是结了,当然这都是后话。
  “师父,您觉得今天县法院判的刑期怎么样?”云乔开着车问道。
  “虽未采纳咱们的量刑建议,但也在意料之中。你觉得呢?”方轶坐在副驾驶座上,扭过头反问道。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虽然没有拿到谅解书但是积极的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我觉得这刑期判的有点长,应该再把刑期往下降一降。”云乔自顾自的说道。
  第824章 老愤青
  “不管判多少年,楚大夫都不能再执业了,乡里又少了一家诊所。村里本来正经医学院毕业的医生就少,以后村里人有个头疼脑热的只能去县医院了。楚大夫大意了!”方轶感叹道。
  “哎!也是,本来自己配制点小剂量的药,不招灾不惹祸的挺好,还能缓解患者的病痛。这下可好,工作丢了。
  师父,好像医生构成刑事犯罪,执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执业资格证未被吊销,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只要超过二年,是可以再申请执业的。跟咱们律师不一样,咱们律师一旦被判刑就不能再考证执业了。”云乔眨了眨眼回道。
  “即便你说的可以落地,一个曾经治死过人的医生,谁敢去找他看病?哪个大医院会收?
  而且现在医生也卷的不行,想进知名大医院不读到名校的硕士、博士,想都不要想。
  要说国外的医学博士比国内的医学博士好使,这个我可以理解,毕竟西医是从国外传进来的,不是咱们本土的。可中医是咱们的,结果中医被国内的一帮人怀疑,在国外却很受欢迎,咱们国内最好的药材全部都是出口的。
  哎!想不通,实在想不通。照这样下去,以后学中医得去国外了,搞不好哪个非洲国家都会蹦出来说中医是他们的。”方轶发着牢骚。
  “师父,您太杞人忧天了。中医是咱们的,地球人都知道。”云乔笑呵呵道。
  “中医是咱们的,嗯,现在只剩一个名字了。端午节还是咱们的呢,结构大棒子和膏药国不是一样抢吗?这就跟自家过日子似的,自己不争气,有什么好东西也存不下。”方轶哀叹道。
  “没事,等楚大夫出来了,过几年再把诊所开起来,照样治病救人。”云乔突然觉得师父絮絮叨叨的像个老愤青,便岔开了话题。
  “难啊!乡里的小诊所不像一线城市的三甲医院,但是名声一样很重要。
  在大城市的三甲医院里,即便出现医疗事故,也没有几个人会记住医生的名字,因为人太多了。
  但是乡里的小诊所,人还没被判刑,事情就已经传遍整个县了。人言可畏啊!”方轶淡淡的说道。
  云乔没有再说话,因为她觉得师父说的有点道理。
  “就拿我们村里来说,去年我家隔壁二婶家的孙子之前上吐下泻的,二婶以为是孙子吃坏了东西,跑到邻村的卫生所拿了药,结果吃了没见什么效果。
  二婶的儿子和儿媳妇周末回来,见孩子如此,带去了市里的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你猜怎么着?”方轶埋了个钩子。
  “怎么着啦?”云乔很配合的问道。
  “人民医院的医生看后,问之前吃过什么药。二婶的儿媳妇将从卫生所拿的药给医生看,医生直皱眉。
  告诉二婶儿子和儿媳妇,那药是给宠物吃的,不要再给孩子吃了。吓得二婶的儿媳妇急忙把药扔进了垃圾桶。回家后对婆婆好一顿埋怨。
  二婶觉得委屈,卫生所给什么药就拿什么药。谁知道是给宠物吃的呀。
  就这种水平的卫生所,都不是每个村都有,农村的医疗条件如何,可想而知。特别是老边穷地区,恐怕一个乡有一个像样的卫生所就不错了。
  这么多年过去了,所有的资源都在向城市倾斜,年轻人不愿意留在村里。而城里,医院成群,好医生高端设备越来越多,资源都集中了,看个病能容易嘛。
  可话又说回来了,县里、乡里生活水平低,赚不到钱,医生都不愿意去,光靠道德绑架,这年头谁听你的。
  哎,矛盾啊!所以我说楚大夫的案子,明面上看是他私用土方治病导致的,其实说白了还是医疗资源不均衡导致的。”方轶继续发着牢骚。
  这段时间,云乔跟着方轶到处跑办案子,通过刑事案件也看到了不少社会问题,有些刑事案子是因为人性的问题,而有些刑事案子却是社会问题。律师没有能力去改变,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推动法治进步,哪怕只有一丝一毫。
  “对了,新来的宇文东怎么样?”过了一会儿,方轶换了一个轻松些的话题。
  “师父,我跟您说哈,宇文东跟打了鸡血似的,每天早来晚走,工作积极性贼高。”云乔煞有介事道。
  “工作能力怎么样?”方轶把云乔当成了“卧底”,虽然他很少出办公室,但是团队的情况,他还是知道一些的。
  话说云乔好像挺喜欢干无间道的,至少每次从大妈手里拿补贴的时候,心情挺美的。
  “用达哥的话说:这小子看起来不言不语的,但是脑子很活泛,想法也很接地气,假以时日必能成为团队的栋梁。”云乔学着孟广达的语气说道。
  “嗯,月底的时候,你去找杜律师、周律师和老孟给宇文东打个分,如果他们都能接纳宇文东,记得提醒我下,给宇文东办实习律师手续。”方轶说道。
  “师父,您不是说要到年底才给他办实习律师证吗?这还两个多月呢。”云乔疑惑的问道。
  “我那是说给他听的,看他能否坐得住,如果表现好,当然要提前了。宇文东家生活条件不是太好,让他早点跟着团队里的律师去办案子,增加经验,也好早日拿到律师证赚钱养家。”方轶解释道。
  “哦!原来师父是刀子嘴豆腐心啊!”云乔笑嘻嘻道:“那给他挂谁的名下,认谁做师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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