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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68节

  “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由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其造成危害结果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制止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被告人于朝波从被害人于朝涛手中夺下木棒后,虽然被害人当时手持砖头又欲起身,但由于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且又未当场击打被告人,而被告人对被害人头部连续击打两棒致其死亡,可见,被告人于朝波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于朝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杜庸。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朝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一、对于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第一,辩护人认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虽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限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对一般防卫而言,《刑法》既没有要求是犯罪行为,也没有要求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只要是存在不法侵害,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均可以采取制止行为。
  第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属于不法侵害。
  虽然《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并没有免除精神病人的民事违法责任。
  因为民事违法行为仍属于不法行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应属于不法侵害,因此不能完全将其排除在正当防卫的对象之外,对这种不法侵害当然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本案中,被告人于朝波在被患精神病的弟弟于朝涛追打而无力继续奔跑躲避的情况下,为使自己的人身免受不法侵害而击打于朝涛,是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
  第三,被告人的正当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所谓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由于被害人系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人,并且持有木棒、砖头等凶器,对被告人而言,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被告人在被害人手中仍持有砖头的情况下,使用夺下的木棒进行防卫,从防卫手段上讲,与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
  但在被告人已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已大大减弱,被告人使用木棒两次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导致被害人死亡,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主动将被害人送回家救治,其主观恶意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完毕。”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
  第799章 第8周颖的愤怒
  杜庸发表的辩护意见比较客观,因为……不客观也不行,中院的法官不是傻子,一年审的案子比律师办的案子要多的多,所以这种案情一看便大概明白是怎么回事。
  如果律师发表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做依托,牵强附会,很容易让法官心里产生厌烦情绪,认为律师的意见不过尔尔。相反如果律师发表的意见比较中肯,说理比较充分,反而容易让法官多看两眼,对辩护是有利的。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朝波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械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朝波及其辩护人辩解称被告人用木棒致死被害人不是故意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自卫行为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朝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于朝波服判,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这是后话。
  缓刑,不用坐大牢,于朝波可以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继续打工、种地维持家庭生活,这对于他来说或许是最好的结果。
  虽然弟弟于朝涛长期以来给家庭造成的影响,让他对弟弟又恨又爱,但是毕竟血浓于水,亲手打死弟弟,让他心里充满了愧疚。
  但逝去的人已经逝去,活着的人还要继续生活,时间或许会让于朝波内心的纠结与愧疚减弱,但却无法消除。
  杜庸觉得这个结果对于于朝波来说已经是最优了。
  杜庸回到律所的时候,恰巧看到周颖正在咬牙切齿,露出一副凶狠无比的表情。
  “周律师,这又怎么了?这是要跟谁拼命啊?”杜庸疑惑的问道。
  “别提了,达哥接了一个案子,被告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下周开庭。刚才达哥介绍案情的时候,周姐才知道原来之前她去商场买衣服,被警察劝离就是达哥那个案子的被告人搞的。
  这不,五分钟了,还这表情呢。我估计这案子要是给她办,她能隔着看守所的栅栏把被告人拉出来捶一顿。”云乔将杜庸拉到一旁低声嘀咕道。
  “至于吗?”杜庸不以为然的问道。
  “至于吗?连续两天逛商场,全被那家伙给搅了,你说她心情能好的了嘛!对于你们男的可能无所谓,但是对于一个酷爱逛商场的女士来说……你懂了吧。”云乔瞪着大眼睛,低声道。
  “好啊,其实我媳妇也爱逛商场,但是跟周律师比起来……真不是一个级别的。”杜庸一笑:“你这是忙什么呢,方老大又有大案子?”
  杜庸瞥了一眼周颖的桌子,她的桌子已经被案卷占满了。
  “嗯,有个贷款诈骗的案子,发挥重审,下周一早上九点开庭,周日下午我和师父就得去南边市里。哎,周日都搭里了。”云乔嘟着嘴说道。
  “哎,没办法,咱这省,太大,从最北边的市里到最南边的市区,这距离都赶上跨省了。不过好在有差旅费。”杜庸感慨道。
  “就是,就是。这次的案子希望开一次庭就能出判决。”云乔赞同道。
  就在这时,孟广达从方轶的办公室内走了出来。
  “达哥,听说你接了一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案子,咋样?”杜庸看向孟广达。
  “怎么,你感兴趣?”孟广达笑呵呵道。
  “之前没办过这类案子,所以想听听。”杜庸拉着孟广达坐下后,低声笑道。
  “这案子其实不复杂。
  这案子的被告人名叫单广胜,四个多月前,他曾在临市打电话给百货商场,要求百货商场在一个小时内向他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人民币二万元,否则就要在商场内引爆z弹。
  警方接到百货商场的报警后,启动防爆预案,出动大量警力,并对百货商城进行人员疏散,对该商城楼上楼下逐层清场,排查可疑爆炸物,直至晚上七点多才排查完,商场恢复正常营业,停业五个多小时,损失营业额约人民币七十二万元。
  前段时间,周末的时候,被告人单广胜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分别向本市的几家大商场打电话,扬言放了爆炸物,分别勒索钱款人民币二至五万元不等,造成部分商场停业,公安部门出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人员疏散。经排查,警方发现所谓的爆炸物其实全都是虚假的。
  后来警方上了手段,单广胜再次作案时被警方抓获。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孟广达介绍案情道。
  “这哥们怎么要这么点钱?”杜庸十分不理解,为什么被告人为了这点钱,冒这么大风险。
  “据被告人说,他怕要多了对方不给,觉得五万以内,对方给的可能性非常大,毕竟商场的一天营业额不少,一般来说商场不敢冒这么大的风险。”孟广达解释道。
  “果然思维方式不一样。那他用的银行账户收款,不怕暴露个人信息吗?”杜庸很费解。
  “被告人挺贼的,不知道他从哪弄了一张身份证,开的银行账户。反正银行账户的名字不是他。真追查起来,跟他一点关系没有,否则他早就被抓了。”孟广达撇了撇嘴。
  “这想的够通透的,有这智商干点啥正经事不赚钱啊,非得犯罪。”杜庸说道。
  “其实吧,有句话说的好,能发大财的买卖都在《刑法》里写着……这世界上天天做梦发大财的,大有人在。要不咱们哪有那么多业务!”孟广达一笑。
  “也对。”杜庸无奈的笑了笑:“这案子被告人得判不少年吧。”
  “正经的得判几年,估计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下周开庭。”孟广达端起茶杯,喝了一口茶水。
  第800章 我无罪
  孟广达的猜测是准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单广胜采用编造爆炸威胁的方法,向数家单位勒索钱财,造成部分单位停业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公安部门出动大量警力,进行人员疏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且造成严重后果。
  依照《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单广胜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单广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然,此时的孟广达还不知道。
  “你这铁观音是云雾茶庄的吧?”杜庸拿起孟广达桌上的茶叶盒,看了看说道。
  “你怎么知道的?”孟广达一怔,笑道。
  “我这儿也有一盒。”杜庸嘿嘿笑道:“跟着方老大,茶叶管够,云雾茶庄的茶叶确实不错。”
  孟广达也嘿嘿笑了起来。
  顾明国的贷款诈骗案,被高院发回重审后,终于开庭了。不仅顾明国的妻子余婉茹参加了旁听,连银行也派了人过来旁听。
  “……被告人顾明国编造谎言,通过欺骗手段,从房产部门补办房证,并以其作抵押凭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且取得了二百万元贷款,应认定为以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贷款。
  另外,顾明国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贷款,而是用于期货交易及购买公司等项经济活动,应视为违约使用贷款。
  顾明国在贷款长期未能归还银行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转让自己名下公司的协议,并由公司的买受方承担顾明国在银行的二百万元本金的贷款债务,明显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
  被告人顾明国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起诉状宣读完毕。”检察员一脸正气的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的顾明国。
  “被告人顾明国,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是位男法官,两只大牛眼,看向被告席。
  “我对检察院的指控有异议,我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也不存在欺骗行为,整个贷款的运作人是原城商行信贷部主任赵金库。我没有隐瞒房本已贷过款的事实,而且积极采取措施还贷,我是无罪的。”顾明国感觉自己很冤。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说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公诉人的发言与指控的意见基本一致,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顾明国判处无期徒刑。随后是被告人自行辩护,内容与之前的说的也大致相同。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明国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如下: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辩护人认为,根据上述纪要,不能单纯以被告人使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对行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可归纳为:被告人顾明国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重复抵押获取银行贷款二百万元,其中一百万元用于炒期货并发生亏损,另外一百万元用于购买工程公司的股权。
  经城商行多次催要,顾明国均未还款。此后,顾明国准备通过转让工程公司,实施以贷还贷,转让过程中因银行未能批准而案发。
  在案证据显示,顾明国确实是采用了欺诈手段,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获取了银行贷款,且贷款后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将贷款用于公司运营,而是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炒期货,但综合全案事实,并不能认定顾明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贷款时的履约能力看,第一,顾明国购买并获得产权的三层写字楼物业,第二,被告人持有工程公司股权。可见,顾明国是具有履约能力的。
  虽然顾明国用同一座楼房抵押贷款三笔,但除起诉的这一笔外,其他二笔贷款中,一笔已还清,另一笔属正常贷款,也归还了大部分本金。
  二、从贷款用途看,顾明国不存在挥霍或者携款潜逃等行为,而是用于购买工程公司并进行经营。
  对于被告人利用欺诈手段取得贷款后,用于经营活动的,即使是高风险的经营活动,如炒股、炒期货、开发房地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如果无其他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也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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