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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22节

  法援案子靠的是量,如果量大,我多做些案子,总能赚到钱。至少比现在赚的多。”
  “要是从赚钱的角度讲,法援案子的提成比例比一般案子要高,肯定比在法顾团队赚钱……,而且时间上完全由你自己掌控。但是赚不到大钱,全是辛苦钱,你可要想好。”方轶正色道。
  “我已经想好了,我家住村里,没有房贷,车贷再有一年就还完了,现在家里最大的经济压力就是孩子高考补习费。
  我这辈子也就这样了,去企业超龄没人要,自己单干没有案源,专业能力也就那样,借着你的光儿进了金石律师事务所,结果赶上内讧。后来因祸得福进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
  说实在的,如果不是当初你帮我一把,我根本进不了这家律所,现在社会上四处跑,找案子的律师不在少数,如果没有你,说不定我也跟他们一样,吃了上顿没下顿,我得感谢你。”王德友表情严肃道。
  “老王,咱们投缘,不提什么帮不帮的……”方轶道。
  “别,事实就是事实,你帮过我,到什时候我都得感激你。我现在就想拼一把,为孩子将来上学多攒点钱。所以我想请你帮个忙……”王德友道。
  前几天王德友知道法援组缺人后,立刻就想到了方轶。他知道方轶跟老板混的熟,而且方轶提合伙人就是老板一手操作的,所以他想让方轶跟老板提一嘴,走走后门,把自己调到法援组去。
  “行吧,你真想调到法援组去?”方轶跟他确认道。
  王德友点了点头:“真想去。”
  “行,我下午跟老板说下,至于老板会不会让你去,我可不敢保证。”方轶道。
  “没事,你只要帮我说下就行,能不能成看命了。”王德友道。
  应该说王德友的运气还是很好的,团队的法援组正在用人之际,法顾部门多一个少一个律师,没有多大影响。很快,王德友便被调去了法援组。
  方轶去看守所会见时,发现罗达英很颓废,如不上诉他必死无疑,上诉说不定还能有一线转机,在这种情况下罗达英选择了上诉,搏一把。
  方轶早就料到他会选择上诉,所以在去会见前,便起草了上诉状,以‘量刑过重’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当场让他签字。从看守所出来后,方轶将上诉状递交给了中院。
  市人民医院内,看着病床上被裹得跟木乃伊似的儿子,连西财恨的牙根直痒痒,虽然连震身上血了呼啦的,看着挺吓人,但经抢救并无性命之忧。这才让连西财松了一口气。
  前几天,连西财请人代笔写了一封声明递交给了中院主审孙大林绑架案的法官,要求严惩凶手,不要赔偿,必须判决孙大林死刑。
  其实他也知道,孙家现在欠着一屁股饥荒,根本拿不出钱来。
  几日后,孙大林绑架案开庭了。
  旁听席上,坐着几位连家人,连西财便在其中,只不过方轶不认识。孙家人一个都没来。
  公诉人席上坐着两位女检察员,坐在首位的女检察员三十多岁的样子,方轶看着眼熟,但想不起来是在哪个案子中对过庭。
  合议庭的三位法官,两男一女,中间的审判长是位男法官,大胖子,大鼻子、大耳朵,大眼睛,大嘴叉,看着挺有福气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大林绑架被害人连震,并造成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人孙大林,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听清楚了。指控我犯故意伤害罪和绑架罪,我无异议。”孙大林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被告人孙大林,你认识被害人连震吗?”检察员问道。
  “认识。他是我小舅子。”孙大林道。
  第476章 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发当日,你都做了什么?被害人为什么会在你家?”检察员问道。
  “我去学校门口找他,骗他来家里吃饭,并让他捎信给他姐姐连玉,他有些不情愿,我就把他强行拉回了家,然后用绳子把他绑了。”孙大林道。
  “你把被害人绑回家后,做了什么?”检察员道。
  “我打电话给连家,让他们准备二十万送过来。否则我就杀了连震。”孙大林道。
  “你为什么要这样做?你的目的是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娶他姐姐连玉花了十八万,饥荒现在都没还清,连家人鼓动连玉要跟我离婚,我要把之前的钱都要回来。”孙大林道。
  “你说连家人鼓动连玉与你离婚,你是怎么知道的?”检察员问道。
  “我猜的,连玉跟我过得好好的,为什么一回娘家就提出离婚,肯定是她家人搞的鬼。”孙大林道。
  他嘴上说连家人鼓动连玉离婚,但是根本提不出证据,全凭他的想想和猜测。之前方轶也曾问过他这个问题,但是找不到任何证据,连家人又矢口否认,只得作罢。
  “你媳妇连玉为什么回娘家?”检察员问道。
  “我……我打了她。”孙大林吞吞吐吐道。
  “你打过几次?”检察员刨根问底道。
  “打了……我也记不得了。”孙大林有点发蒙。
  “不是十八万吗?为什么你要二十万?多要的两万是什么钱?”检察员道。
  “那是对我的补偿。”孙大林道。
  “你收到钱了吗?”检察员接着问道。
  “没有。连家人报警了。我为了报复连家,就用刀捅了连震。”孙大林道。
  “被害人身上的伤是谁遭成的?”检察员问道。
  “是我。我用刀弄的。”孙大林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道。
  “被告人孙大林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辩护人需要发问。”方轶说完看向被告席上的孙大林:“被告人孙大林,案发前你是否去过连家?”
  “去过。”孙大林道。
  “去做什么?”方轶道。
  “去找连玉,让她回家。”孙大林道。
  “她答应了吗?”方轶问道。
  “没有,连西财,也就是我老丈人,不让我见她。后来我在她家大门外,堵到了他,想跟她说回家的事,但是连西财不让我跟她说话,还报了警。所以我恨连西财,恨连家人,要不是他们鼓动连玉离婚,我也不会有今天。”孙大林道。他的双眼中满是怨恨。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孙大林的性格比较轴,爱钻牛角尖,方轶的问话只能点到为止,再问下,他不知道孙大林会说出什么不利于己方的话,那样的话就被动了。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及被告人有无新证据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孙大林全部都认可,事实胜于雄辩,警察当场将孙大林抓获,方轶也没办法为他辩解。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孙大林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导致其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绑架罪,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孙大林处以死刑。完毕。”检察员道。
  旁听席上的连西财听到检察员的建议后,心里感觉非常舒服,他恨不得孙大林立刻、马上就嗝屁。
  “被告人孙大林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是连家人鼓动连玉离婚,骗我的钱在先,我才绑连震的……”孙大林道。
  “被告人孙大林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孙大林仅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本案中不存在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孙大林不应被判处死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孙大林处以无期徒刑,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应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在绑架过程中或是在绑架状态持续过程中,如绑架人对被绑架人又实施了伤害(未致死)、杀害(未遂)行为,如果伤害或者杀害被绑架人尚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论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按绑架罪一罪论处。因为此时的‘杀害’和‘伤害’等行为是被包含在绑架罪‘暴力手段’的构成要件之内的。
  本案中,被告人孙大林在绑架状态持续过程中,故意对被害人连震进行伤害,虽然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但未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连震致人重伤,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时被告人孙大林的伤害行为已经被包括在绑架罪的“暴力手段”之内,所以没有必要再单独评价,因此,应按照绑架罪一罪处罚。
  二、本案不应适用死刑。
  本案的案发时间是在二零一五年九月,当时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实施,应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旧《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修正前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按照上述修正案,孙大林造成被害人重伤,且手段残忍,法院可以依法判处其死刑,没有任何毛病)
  根据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该规定意味着行为人犯绑架罪时,只有在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死被绑架人的,才能适用死刑。而本案不存在前述情况。
  辩护人建议判处孙大林无期徒刑。”方轶道。
  第477章 死刑与无期
  对面的坐在首位的检察员终于认出了方轶,心道:又是这家伙,这家伙太能喷了。多亏了准备充分,否则还真被他唬住了。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发表以下观点:
  一、本案可以适用死刑
  我们认为,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致被绑架人死亡’,应包括杀死被绑架人的情形。‘杀害被绑架人’应当包含了实施杀害行为,但尚未造成死亡的情形。也就是说,‘致被绑架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的规定,而‘杀害被绑架人’则是情节加重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孙大林在绑架中故意伤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重伤,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是符合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立法本意的。
  而且刑法修正案(九)也是秉承的这一思路,将绑架罪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本案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是恰当的。
  二、本案应数罪并罚。
  本案中,被告人孙大林在绑架的持续状态中,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致人重伤,其手段特别残忍,我们认为,对此有单独评价的必要。
  如果将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吸收”在绑架罪中,则无论勒索的钱财数量多大、伤害被害人到什么程度,只要被害人没有死亡,最高就只能判处其无期徒刑。我们认为这样做有罪刑失衡之嫌。因此应当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按照故意伤害罪定性。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按照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的头脑中已经对案件的判决有了大概的思路,没办法,手里的案子太多,这案子在开庭前,他只是大概扫了一眼,了解了下案情,至于其他的……全靠庭审了。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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